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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兼并的一点思考

1998-01-26 来源:光明日报 李 倩 我有话说

据有关部门的调查,我国自1984年发生首起兼并事件以来,真正成功的案例是少数,有的劣势企业并未起死回生,有的优势企业反而背上沉重的包袱。因此,如何规范兼并,实现要素的有效重组,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。要使企业的兼并规范化,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。

首先,为企业兼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。这主要包括:建立和完善兼并法规体系,使兼并活动有法可依,兼并双方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,避免兼并行为无序;完善市场体系,健全产权交易市场,加强中介组织的作用,使兼并在平等自愿、等价有偿和公开合理的方式下进行。

其次,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。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管理体制下,企业仍未彻底摆脱对“大锅饭”的依赖,仍具有较强的短期行为倾向,兼并意识薄弱,企业内在动力不足,兼并活动大多出于政府部门消灭亏损企业的需要。因此,在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、调整产业结构时期,政府出面牵线搭桥,对兼并进行有效干预,使兼并活动真正有利于经济资源的全局配置是有必要的。同时,政府还应对效果好、影响力大的兼并行为给予更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。当然,在这个过程中,政府应自觉遵守经济规律。

第三,兼并和破产要相互呼应,有序推进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兼并是不可能取代破产的。鉴于我国国情,尽管存在大量待破产企业,但尚不能大规模地实施企业破产,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加大兼并的力度。但是,兼并不是行善事,被兼并方应是有一定价值的企业。如果兼并一家无价值的、完全应破产的企业,等于背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,不但不能救活对方,反而拖垮了自己。这种现象在兼并中应加以避免。

最后,规范企业兼并实施行为,加强兼并后的改造和管理。规范兼并实施行为,就是使企业在兼并过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,减少企业兼并活动的强制性和随意性。加强兼并后的改造和管理,主要是搞好企业兼并后的重组,协调好兼并各方的关系,使兼并企业得到稳定和持续的发展。

企业兼并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交易方式,可被看作是搞活国有企业的良方,但能否通过兼并真正实现要素的合理重组,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,还决定于社会各方的努力与协作。我们应在规范企业兼并的同时,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兼并形式,使企业兼并有效地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,促进国有企业的振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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